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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

一、開發緣起

配合南港地區產業轉型之發展政策,及提供地區住宅、經貿等都市機能,創造綜合性之生活環境,以滿足地區都市發展之實際需求,爰由土地所有權人依 法組織團體,自行辦理市地重劃。

二、開發範圍

本重劃區範圍東以南港路二段41巷西側邊界為界,西以10公尺既成道路為界,南以市民大道八段為界,北以南港路二段南側邊界為界,總面積約4.47公頃 。
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航照位置圖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航照位置圖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及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

三、工作進度

(一)都市計畫

本府98年10月1日府都規字第09804233300號公告發布實施「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、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 要計畫案」,99年1月6日府都規字第09839325100號公告發布實施「擬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、縱貫鐵路以北特定專用區(原南港輪胎工廠)細部計畫案」。

(二)重劃計畫書公告

本府以99年3月12日府地發字第09930395200號核准實施重劃,籌備會自99年3月15日起至99年4月13日止公告30日。

(三)土地分配成果公告

本府以100年10月24日府地發字第10031259500號准予備查,重劃會自100年10月31日起至100年11月29日止公告30日。

(四)抵費地處理

本重劃區抵費地1筆,面積約0.27公頃,已出售。

四、開發效益

(一)重劃區土地整體開發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,提供可建築土地3.13公頃,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,提高土地利用價值、促進都市建設與繁榮地方。

(二)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計1.34公頃,包括公園用地(供流行音樂中心使用)1.15公頃、廣場用地(得兼作出入道路)0.19公頃。

(三)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,除可消除畸零地外,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,藉辦理重劃之機會,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,使產權清楚。

重劃前老舊工廠 重劃前老舊工廠
重劃前老舊工廠 重劃後
重劃後,土地方整,公共設施完善 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地籍圖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地籍圖 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地籍圖
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市地重劃區重劃後地籍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