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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籍圖重測作業程序

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,因地籍原圖破損、滅失、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,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(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)。地籍圖重測,應依下列程序辦理:

(一) 劃定重測地區。
(二) 地籍調查。
(三) 地籍測量。
(四) 成果檢核。
(五) 異動整理及造冊。
(六) 繪製公告圖。
(七) 公告通知。
(八) 異議處理。
(九)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。
(十) 複(繪)製地籍圖。

地籍圖重測,應以段為實施單位。但得以河流、道路、鐵路、分水嶺等自然界,劃定重測區域。重測地區勘定後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,連同應行注意事項,在土地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