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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菸害防制法,行政院業訂定3個階段施行。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

修正之「菸害防制法」,分為3個階段施行,說明如下:

(一)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(第4條第1項第4款),自112年4月1日施行。

(二)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,不得低於面積50%(第9條第2項及相對應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),自113年3月22日施行。

(三)其餘條文,自112年3月22日施行。


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

發布機關

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